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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江、阿蓬江流域酉阳段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江、阿蓬江流域酉阳段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酉阳府发〔2009〕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乌江、阿蓬江流域酉阳段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流域,系酉阳境内乌江、阿蓬江岸第一道山脊分水岭以内,乌江、阿蓬江至黔江区、彭水自治县、贵州省沿河自治县交界处。

  二、禁止在流域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它污染水环境的项目;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产,已建项目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坚决关闭或转产。

  三、禁止一切船舶、工程施工作业单位和水库流域沿岸企业向乌江、阿蓬江排放、倾倒有毒废液废渣、建筑垃圾等污染物体,禁止在流域两侧岸坡、沟渠堆放和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

  四、禁止在流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烧荒,以及毒鱼、炸鱼、电鱼、捕鱼,从事网箱养殖和其它污染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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