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保证其有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重点给予保障;患有精神病的农村五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酉阳县精神病医院负责收治。

  (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生前有遗赠扶养协议由受赠人负责安葬,按协议办理。无遗赠扶养协议,集中供养的县财政一次性支付2000元丧葬费用,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县财政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办理。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无协议的,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和酉阳县农村居民生活支出情况确定,适时调整(2008年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分别按2000元/人·年、15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兑现)。集中供养对象供养标准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左右。

  第十六条 农村散居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乡镇和村、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回农村五保对象的承包地。

  第十七条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财物和政府安排的救灾救济款物,应当优先照顾受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八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五保供养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二十条 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由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委托居民照料或由其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五保供养对象三方要签订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