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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范五保供养管理,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五保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制度,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登记、指导和监督;

  县财政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国土房管、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就医、就学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管理和供养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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