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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报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

  (四)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五)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申请仍签署意见、审核上报、审批同意以及具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收受低保对象财物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三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障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民政部门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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