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购置电脑、钢琴、空调等高档电器具的;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分别超出当地居民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的;
(三)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超过1000元的;
(四)家庭拥有和使用汽车、装载车、挖掘机、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五)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中、市驻酉单位),其父母、配偶一律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六)城镇居民及退休职工已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
(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后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暂不能申请低保待遇;
(八)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它合法收入的;
(九)有价证券投资或其它较大金额交易行为和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十)迁入县城内的外地居民无产权属性固定住所的;外出务工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人户(居)分离的;
(十一)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城镇无业居民,应列入县就业服务机构择业,经介绍或推荐就业。现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一年内自主就业,一年期满后仍未就业或放弃就业者,取消低保待遇。
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身体健康的一律不得申请低保待遇。
第六章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城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的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人员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