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初步确定的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县民政部门;
(四)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确定保障金额,并填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及保障金额张榜公示。
第十九条 申请对象可能申请不实的,民政部门应当查证,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对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家庭,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全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有符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给予重点照顾的人员,按规定提高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按月发放,农村按季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及时、便民的原则,采取国库划拨方式,通过金融机构代发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等方式。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它救助款项。
第五章 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核定计算,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婚姻家庭关系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对象家庭人口计算的特殊核定:
(一)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二)服刑、劳教人员不纳入申请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