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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办发〔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筹发展,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城乡统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和保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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