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六)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冒名就医的;

  (七)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检查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不能纳入补助范畴的项目串换成可以享受补助的,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八)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参合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暂停、取消其参加新农合资格,已领取医疗费用补助款的,应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转借和出租《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冒领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三)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作他用的;

  (四)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新农合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新农合运行秩序的;

  (二)挪用、挤占、截留、贪污、瞒报新农合基金的;

  (三)拖延兑付补助,向病人索拿卡要的;

  (四)套用、转借等违规使用新农合基金的;

  (五)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据或知情不报的;

  (六)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县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基金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办法的实施,县政府决定在县监察局、卫生局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县监察局:75552052县卫生局:7555232475551556),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