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加强对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保证参合农民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稳中有降;
(四)对住院参合病人资料的保管必须做到规范、完备,内容与实际病情吻合,医嘱中各项检查、治疗记录完整,病程记录及时;
(五)负责审核住院参合居民身份,杜绝冒名顶替住院;
(六)及时公示补偿情况,如实提供参合居民住院的详细信息;
(七)承担因工作失职或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新农合基金的损失。
第五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新农合制度的贯彻实施,严肃查处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
(二)民政部门负责五保户、低保户个人缴纳部分资金的筹集;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进、储存、养护和使用行为,监督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四)物价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五)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参合居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缴纳新农合基金中个人缴费部分;
(二)不准转借、涂改《新农合医疗证》,不准虚开、涂改收费票据、处方、病历等凭据。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直至解聘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违反国家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规定,发生分解收费、搭车收费、提高标准收费、自定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
(三)降低入院标准,将没有住院指征的门诊留观病人当作住院病人的,将不属于新农合病种改为新农合住院病种,将家庭病床纳入新农合住院的;
(四)帮助病人挂床住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