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酉阳府发〔200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酉阳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酉阳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农合制度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农合监督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居民、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定期向县新农合管委会和监委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病历、化验检查等原始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使用的合理性,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辅助检查的必要性;
(三)加强对新农合专职审核员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
(四)负责审核住院参合病人的身份、病情、用药、医疗服务收费和补助标准等,杜绝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
(五)受理群众对新农合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对重点投诉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及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规范执业行为,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二)使用《重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严格执行目录外自费药品控制制度,在使用自费药品及自费诊疗项目时,应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要将每天的费用清单告知住院病人或其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