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涟钢周边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通告
(娄政通[2009]1号)
为从根本上改善涟钢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确保企地经济共同快速协调发展,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的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涟钢周边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涟钢周边的娄星北路以西、涟滨西街和老娄涟公路以北(娄底一大桥顺涟水河一线至老磷肥厂南面的老街除外)、三桃公路以东、娄涟高等级公路以南的范围内,禁止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二、上述范围内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将在2009年6月20日前一律予以关闭,各有关经营业主应迅速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便捷服务。逾期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有关证照由相关部门依法撤销。证照被依法撤销后仍继续经营的,按无照经营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本通告划定范围之外的涟钢周边地区废旧金属有照经营站点,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工商、商务等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发现有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商务、城管等部门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