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9]12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安置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娄底市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规定》、《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娄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过渡安置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娄底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承担主体责任。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相应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宣传与发动,负责优化征地拆迁安置及建设施工环境。
(二)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征土地、房屋、附属物等进行放线、调查摸底、丈量、登记、核算和签订协议。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对违章违法建(构)筑物和拒不拆除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四)协助有关部门送达有关征地拆迁安置及腾地公告和文件,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被征用土地。
(五)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及建设施工中的争议、矛盾和群众来信来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六)拟订房屋拆除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安置户地基的抽签定位、张榜公布、审批报建等具体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