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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应将城乡建筑工程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城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进行有效监管。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湘政办发〔2009〕12号文件的规定,凡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包括小型土石方、挡土墙、护坡、水沟水池等规模以下的零星工程)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重点工程项目,按照分工或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及农村的一般建筑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建设办(规划建设办、城建办)管理;未设建设办的乡镇,由乡(镇)安监站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监管力量、人员的业务技能、监管效能以及工程规模等情况,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强化城乡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管,应对基层监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业务培训指导,对各监管责任主体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强化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一)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今年要结合国家部署的“安全生产年”活动和省建设厅部署的建筑施工“监督执法年”活动,认真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二)加大对重点工程及各类园区工程的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工程及各类园区工程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重点工程和各类园区工程的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各重点工程和园区工程建设业主应自觉遵守建筑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自觉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实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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