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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5、推进改革,重新“三定”。取消交通系统“六费”征收后,交通系统各部门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交通系统的机构设置与调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各交通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安置办法
  (一)关于市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1、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各级税务部门接收一定数量的在编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方案按省规定办理。
  2、在交通系统内部安置。有关涉改人员可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公路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在交通系统其他岗位安置。
  3、根据交通事权划分办法,按“人随事走,钱随人走”的原则,安排到新设立的交通机构。由县(市、区)安置的,其人员经费按2008年市直行政机关当年年初预算的人均额度核定,由市财政拨付到各相关县(市、区)财政。
  (二)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所涉及人员安置
  属公路事业编制正式员工,按其隶属关系由市公路局统筹安置。
  合同制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公路运输管理征稽管理人员,可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航运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管理和水上运输管理等工作。
  (四)关于县乡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此类人员按其所属性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安置。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
  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担负起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改人员安置工作。
  (三)做好人员核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湘政发〔2008〕33号文件要求,立即冻结涉改机构人事关系,凡2008年12月26日以后进入涉改机构人员(在此之前已明文规定冻结人事关系的,从其规定),不得列为安置对象;要组织交通、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对辖区涉改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涉改机构编制、在职人员数量及组成基本情况,界定人员身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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