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进改革,重新“三定”。取消交通系统“六费”征收后,交通系统各部门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交通系统的机构设置与调整,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各交通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安置办法
(一)关于市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1、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各级税务部门接收一定数量的在编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方案按省规定办理。
2、在交通系统内部安置。有关涉改人员可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公路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在交通系统其他岗位安置。
3、根据交通事权划分办法,按“人随事走,钱随人走”的原则,安排到新设立的交通机构。由县(市、区)安置的,其人员经费按2008年市直行政机关当年年初预算的人均额度核定,由市财政拨付到各相关县(市、区)财政。
(二)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所涉及人员安置
属公路事业编制正式员工,按其隶属关系由市公路局统筹安置。
合同制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公路运输管理征稽管理人员,可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等工作;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航运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管理和水上运输管理等工作。
(四)关于县乡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
此类人员按其所属性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安置。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管理
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接收单位。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担负起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改人员安置工作。
(三)做好人员核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湘政发〔2008〕33号文件要求,立即冻结涉改机构人事关系,凡2008年12月26日以后进入涉改机构人员(在此之前已明文规定冻结人事关系的,从其规定),不得列为安置对象;要组织交通、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对辖区涉改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涉改机构编制、在职人员数量及组成基本情况,界定人员身份。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