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娄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09〕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以下简称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和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决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统筹协调,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和机构改革,确保全市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负责,分级落实。涉改人员安置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安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涉改人员所在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依法依规,分类安置。严格依照《
公务员法》、《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8〕37号、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湘政发〔2009〕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等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在安置过程中,区别不同情况,准确执行安置政策。涉改的在册在编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4、系统消化,部分调整。这次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原则上在交通系统内部调整安置,部分人员通过考试择优调整至税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