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实行一对一的岗位援助措施。开展一对一的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援助,鼓励全市县以上领导干部对口援助1名重点帮扶毕业生就业。
23.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重点帮扶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类面向毕业生的招聘活动,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免费入场。
24.实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措施。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健全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要按职权范围分头逐项落实中央和省、市制定的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形成各方重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6.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市、县(市、区)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部门应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认真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确保支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工商联、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进一步发挥作用,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各高等学校作为人力资源市场的供给方,应建立起与社会需求密切联系的机制,适应社会需要及变化,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要求,确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中,融入就业创业能力培养的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工作技能和创业意识;加大专项资金投入,进一步发挥院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为在校生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同时,在教师队伍的建设中,应当将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实践性人才,作为学校师资的重要来源。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地域、经济、社会、文化的特点,按照中央、省、市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做法和经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