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15.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教育、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文件精神,我市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6.推行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加强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由见习到工作的过渡。由市教育局牵头,协调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共青团等部门及市内各高校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中确定50家毕业生见习基地,每年安排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17.推行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加紧缺专业人才的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在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
五、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18.推行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免费档案托管制度和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提供择业期内两年免费档案托管服务;也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两年择业期内免费档案托管,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19.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须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时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在毕业当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可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
20.对户档关系已转回生源地、择业期(2年)内在生源地以外地区落实了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为其免费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档关系随迁。
六、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21.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措施。对重点帮扶毕业生(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直接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优先安排参加见习,并根据个人意愿和市场需求,组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