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科研专项可吸收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可以续聘或由人才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6.倡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减或少裁减高校毕业生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按程序审批。
7.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较多的高科技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8.从2009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设立200万元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9.鼓励高校毕业生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创办个人独资企业或共同创办合伙企业、公司。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解决就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0.对省里已出台的各项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要按照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目标任务分解,认真予以落实。对规定免收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再向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取。
11.进一步放宽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自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开放。
12.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开通服务高校毕业生的绿色通道,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3.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导师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4.对创业成功,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规模,带动力强,信誉度高,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依法纳税贡献较大,同时吸纳一定数量人员就业的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由政府进行奖励,资金从大学生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