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娄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把基层就业作为开发岗位和储备人才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发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村官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服务、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3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到农村基层和城乡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待遇,要按照湘政办发〔2009〕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逐项予以落实。服务满三年或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毕业生,今后相关的事业单位空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报考其他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或给予适当加分。
3.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从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精神办理。
二、鼓励企业及各类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册员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企业的用人规模,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