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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函[2009]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娄底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使用,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公通〔2009〕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暂住信息采集、登记、录入和居住证发放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制作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申报

  第五条 暂住登记对象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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