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税收征管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娄政通[2009]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征管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时间:2009年10月至12月。
二、整治范围: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有其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广大纳税人应积极支持配合,开展纳税行为的自查自纠,凡在10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补缴税款的,只加收滞纳金;对原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从轻进行处罚。凡未按期缴纳自查补报税款或经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公安、财政、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搞好这次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