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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避免决策失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27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员会)。市咨询委员会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3-5人,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市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专家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市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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