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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资格认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及零配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机动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车辆。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资格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检验、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承压汽车罐车罐体、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定期检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机部门负责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行驶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核发证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农业机械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 经济工作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组织、协调,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搞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督促产权单位制订铁路平交道口监护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综合预算,负责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全设施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对政府投资的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保障资金投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师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一系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严格校车管理,定期对校车的运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配合公安部门制止使用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建立“122、120、110”联动制度;建立快速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有效机制和“绿色通道”。医疗单位要加强院前急救演练,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现场,积极开展医疗救治。红十字会应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和司乘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组织逃生等交通意外急救知识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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