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宣传部门负责将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范围,组织、协调、指导好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出版单位义务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常识,报道交通安全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舆论监督,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组织、协调和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报导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推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负责本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并督促落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持路面完好;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时,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线、交通标志、行人过街设施、主干路隔离设施、交通指挥信号灯、指路标志等,做到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及时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合理规划城市道路网络,系统规划城市立交桥、地下通道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等工程,以及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和督查落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公共汽车企业的安全监管;负责起草城区公共客运交通优先发展政策,会同规划、建设、交警等部门对城区公共交通的营运线路及公交站点进行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城区停车秩序,建立城区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不任意改变其使用性质;负责管理城区公共交通,并做好出租车行业的维稳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的车辆,以及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二手车交易行业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车辆产品公告送审,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确保送审质量;协同公安、工商、交通、质监等部门督促市内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按公告产品技术参数实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