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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特点,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制定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向政府提交交通安全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治理交通秩序乱、事故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路段;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的交通秩序,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推进交通管理智能化建设,强化道路实时管控能力,及时清除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的路障,提高恶劣天气疏导交通的应急能力。
  公安部门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负责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堵塞道路等群体性事件;负责涉车、涉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督促农村派出所充分发挥协管交通的职能。
  第六条 娄底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监督驻娄部队和驻娄武警部队按照军车军管、军车军查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事故多发地区、多发点段的整治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负责组织市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制度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交通部门要把好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强化客运企业(含站场)的安全监督,清理和整顿挂靠经营行为;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学校(班),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督导;重点督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提倡和鼓励客运企业按规定对行驶里程达到一定距离的长途客运车辆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监控系统;参与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和施救工作;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交通部门和公路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路段内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组织修复因交通事故毁坏的路权内道路及其安全设施;负责按照养护规范加强路权内道路的养护巡查,定期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排查治理交通安全隐患,对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附属安全设施受损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规范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指示牌,组织抢修,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路权内道路的路障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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