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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通知
(娄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必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工作制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二、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对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防范交通事故工作对策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全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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