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结算年度(从当年4月1至次年3月31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到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用中。当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由个人自理。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按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次年4月1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到次年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中,其住院次数连续计算,医疗费用分段支付的比例不变。本次出院后,当年再次住院的按第二次住院计算起付标准。

第七章 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内设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负责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全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基本政策和相关配套制度。
  (二)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和年审工作,特殊病种门诊的审定组织工作。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药店的医疗保险收费情况和服务质量。
  (四)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计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医疗保险调剂金的争取,医疗保险风险金的收缴,并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调剂金分配方案。
  (六)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相关办法的解释,并处理有关争议,调解有关纠纷。
  第四十五条 娄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医疗保险管理处,是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营运和管理,并建立预决算制度。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药店签订协议,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协议管理药店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办),协议管理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积极主动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基金征收费和征缴考核奖励、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后,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60号)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支出。
  第四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及个人医疗帐户;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情况;有权审验医疗处方、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请卫生、药品、物价等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参保单位、参保人有权了解、查询个人医疗帐户的使用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