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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计算缴费基数。
  私营企业员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第九条 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预算资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代为划拨到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委托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扣,或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企业(单位)福利费用中列支,由参保单位委托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扣,或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十条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逐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参保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人的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以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均不低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不需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2003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或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以统筹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所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的政策缴费并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基本待遇,待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统筹区上年度企业参保人员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年限计为实际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按在职职工的缴费费率全额缴费后,从缴费下月起,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缴费费率全额缴费的只建住院统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率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区的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10元的标准缴纳,原则上由个人自付、单位代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人员,从足额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大病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无故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停缴之日起停止支付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后重新加入的,应补齐欠缴的年度大病医疗互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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