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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复制(包括翻印、复印、扫描、拍摄等)、汇编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保密规定办理。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必须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资料视同原文件资料管理。

  市政府办各科室要定期对所联系的市政府领导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和本科室的各种纸质公文资料进行清理,将除报纸以外的所有纸质公文打捆送秘书一科集中销毁。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手机和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不得将手机带入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因特殊原因确需带入的手机必须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外网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准备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必须按《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进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信息产品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二十二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维修时,必须在市保密局指定的地方进行,不得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维修。确需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维修时,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有懂技术的保密人员在场,并采取技防措施,确保涉密电子信息产品内的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十三条 高密级的涉密电子信息产品不得降低密级使用。确需降低密级使用的,必须按保密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专门的信息清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退出使用时,应登记造册,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市政府机要室统一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教育培训及奖罚

  第二十五条 保密知识应列入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内容,每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接受一次以上保密教育。对新进机关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专门的保密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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