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用于办公(起草、修改、打印、存储、传输内部文件、资料、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视同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连接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的计算机上办公(打印、修改、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和内部资料),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连接外网(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因工作需要,同一台计算机既要处理涉密信息,又要上外网的,必须安装经国家保密部门认证的物理隔离卡,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九条 严禁在办公场所擅自安装网络设备。确需安装网络设备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同意,由市信息化办网络科、秘书一科监督安装。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10位以上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混合组成的开机口令,同一口令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防止非法外联系统、自动补丁升级系统、网络防病毒系统等保密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三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 内网(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用户之间非涉密信息资料的交换,应尽可能使用内网电子邮件或业务信息系统等进行传输,最大限度地减少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五条 外网数据拷贝到内网,必须使用一次性可刻录光盘,或打印后扫描到内网,或通过中间机中转,确保内网信息不流传到外网上去,外网病毒不传染到内网上来。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禁止通过国际互联网或使用普通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暂时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通过国际互联网或使用普通传真机传输内部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领导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