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用于办公(起草、修改、打印、存储、传输内部文件、资料、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视同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管理。
第八条 严禁在连接了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的计算机上办公(打印、修改、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和内部资料),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将涉密计算机连接外网(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因工作需要,同一台计算机既要处理涉密信息,又要上外网的,必须安装经国家保密部门认证的物理隔离卡,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
第九条 严禁在办公场所擅自安装网络设备。确需安装网络设备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同意,由市信息化办网络科、秘书一科监督安装。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10位以上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混合组成的开机口令,同一口令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系统、防止非法外联系统、自动补丁升级系统、网络防病毒系统等保密安全防护软件,并及时升级。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三条 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四条 内网(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用户之间非涉密信息资料的交换,应尽可能使用内网电子邮件或业务信息系统等进行传输,最大限度地减少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十五条 外网数据拷贝到内网,必须使用一次性可刻录光盘,或打印后扫描到内网,或通过中间机中转,确保内网信息不流传到外网上去,外网病毒不传染到内网上来。
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禁止通过国际互联网或使用普通传真机传输涉密信息、暂时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通过国际互联网或使用普通传真机传输内部文件、资料等信息的,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