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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字[2009]1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市信息化办:

  现将《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消除失泄密隐患,杜绝失泄密事件,根据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是指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办公和用于办公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保密管理;所称信息化条件下的失泄密隐患,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国家秘密有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可能;所称信息化条件下的失泄密事件,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的国家秘密被窃、丢失和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包括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盘、磁带、存储卡)、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扫描枪)、碎纸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电话(移动电话)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四条 调整充实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息化条件下保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信息化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市信息化办网络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政府办秘书一科负责纸质公文保密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市信息化办网络科负责电子信息产品保密的组织、协调、技防工作。各位办领导、各科室具体承担各自办公室的保密工作任务。各科室对所联系的市政府领导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用的涉密电子信息产品,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章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管理

  第六条 涉密电子信息产品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集中管理”的原则。涉密电子信息产品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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