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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保监发〔2009〕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保监局、湖南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有关精神和要求,促进全省财产保险市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或修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并及时向湖南保监局备案。2009年7月1日后,未按规定与银行签订或未及时修订保险代理合作协议的,不得与该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代理合作协议可以参考保险行业协会或各银行提供的格式范本,也可以具体协商自行制定,但协议内容必须充分体现42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符合相关监管规定,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同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禁止分支机构签订“小协议”的相关条款。
  三、对于市县(区)或乡镇所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等非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省级分公司与其直接签约确有困难的,可按属地与业务归属原则,由省级分公司授权相应分支机构与该类法人机构直接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并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向湖南保监局备案。
  四、各保险公司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实行系统化的归口管理,通过对业务、财务系统的相应改造和完善,实现对银代业务渠道的专项分类管理,支持从业务来源、手续费计提、费用核算等方面对银代业务实行系统化、专门化的监测与管控。
  五、各保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从2009年7月1日起,应参照机动车辆保险的做法,全面实行先全额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含加保批单)及发票的见费出单制度。见费出单的范围涵盖银行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和险种,2009年7月1日后,各保险公司的银代业务领域不得再新增应收保费。
  六、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代业务的管控与督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在系统内转发传达,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全面开展银代业务自查自纠,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银代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局将对各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省范围的督促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公司内控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和批设机构、审查高管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要求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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