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保险业打击“三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既要坚持依法惩处,更要注重预防。要通过专项整顿,深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查摆保险经营和监管中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不足,从源头上治理“三假”。
四、重点打击内容
目前,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从危害程度上看,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三假”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应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
(一)假机构。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擅自开设虚假保险机构网站,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
(二)假保单。各类印制、销售假保单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指非法设立保险公司制售假保单、假冒合法保险公司保单、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印制及销售假冒保单,以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私刻印章、私印单证等手段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保险公司人员销售已作废保单,非法入境销售“地下保单”等。
(三)假赔案。制造假赔案、违规扩大保险损失等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主要是指不法团伙编造虚假赔案、制造假赔案,汽车修理厂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制造假赔案、虚增或违规扩大赔付金额,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制造假赔案等。
五、主要工作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保监局
1.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办重点案件。通过全面深入的排查,对已发现的假保险机构(包括假保险中介机构)、制售假保单的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涉及面较大的假保单案件和团伙作案的骗赔案件,以及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销售“地下保单”案件,会同相关保险公司,摸清线索,及时上报保监会稽查工作委员会,按照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的原则严肃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并积极配合其他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责任部门: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法制处)
2.加强执法合作的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打假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在涉及保险业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上的执法协作,完善行政与刑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案件移交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建立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案件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和相关监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责任部门:产险处、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