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修订)


出质人承诺

作为出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表所填数据和材料真实有效。

 


  (盖章)
  年   月   日

质权人意见

质权人一审核意见

已对本表信息审查并认可,同意出质人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质权人二审核意见

已对本表信息审查并认可,同意出质人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质权人三审核意见

已对本表信息审查并认可,同意出质人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交通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次质押的公路收费权,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重复进行质押登记,借款人在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该路相应质押权。

2、贷款的质押期限不能超过批准的收费年限。

3、贷款(借款)和质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4、所有质权人应认真审核本表信息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意见,否则不予备案。

5、借款人在质权人处借款本息未还之前,上述公路收费质押权属质权人,借款本息偿还之后,前述公路收费质押权失效。

6、同一项目由出质人统一申请备案,一个项目办理一份备案表。

7、本备案表由出质人、质权人、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提交时应提供足够份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