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质押的公路收费权,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重复进行质押登记,借款人在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该路相应质押权。
2、贷款的质押期限不能超过批准的收费年限。
3、贷款(借款)和质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4、所有质权人应认真审核本表信息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意见,否则不予备案。
5、借款人在质权人处借款本息未还之前,上述公路收费质押权属质权人,借款本息偿还之后,前述公路收费质押权失效。
6、同一项目由出质人统一申请备案,一个项目办理一份备案表。
7、本备案表由出质人、质权人、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提交时应提供足够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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