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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修订)

  (二)项目竣工决算之后,由出质人按要求准备备案表格和相关材料。同一项目应由出质人统一申请备案,一个项目的办理一份备案表。

  (三)市交委签收备案材料。签收后的备案表,由市交委、相关银行和出质人各持一份。

  十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发生变化后,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质押金额和份额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应征求所有质权人的意见;质押金额和份额未发生变化但调整了贷款银行的,出质人应将质押单位变更情况书面告知其他质权人。

  十二、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的贷款金额应逐步减少,不得大于上一次备案原贷款额度。

  十三、银行贷款提前偿还完毕后可提交偿还完毕贷款证明材料办理注销备案手续。质押的公路收费期限到期后质押备案自动注销。

  十四、本通知内容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表(正式文件)

  重交质押备案   年
  重庆市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表

出质人概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项目概况

公路名称

 

收费权审批文号

 

工可审批文号

 

公路总里程

    (公里)

决算投资总额

(万元)

资本金

   (万元)

贷款总额

(万元)

质押情况

质权人一

银行名称

 

质押金额

 

质押比例

 

质押期限

(填写起止日期)

质权人二

银行名称

 

质押金额

 

质押比例

 

质押期限

(填写起止日期)

质权人三

银行名称

 

质押金额

 

质押比例

 

质押期限

(填写起止日期)

 

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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