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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修订)

  五、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应在项目竣工决算后,且项目所有贷款银行质押比例确定后再办理。在建项目出质人可以办理有效期为建设期的收费权质押预备案,项目竣工决算后应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六、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手续按照项目办理,收费公路项目涉及多家贷款银行应一并按照附件要求填写表格,同时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一家单独办理备案手续。

  七、公路收费权质押份额,是指出质人以贷款额度除以项目总投资的百分比。出质人提供的投资额应以项目竣工决算数据为准,各银行贷款额以实际到位金额为准。

  八、公路收费权可以按照份额质押给不同的贷款人,但不得将公路分为路段进行出质。同一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可以在其价值范围内按比例向两个及两个以上质权人出质,出质人应向每个质权人告知所有质权人的质押份额和质押金额等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情况。

  九、申请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表。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本表,确认备案表上登记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按规定格式如实填写备案表内容。

  (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含有关调整批复)。

  (三)公路收费权批复文件(含有关调整批复)。

  (四)项目借(贷)款合同、质押合同。

  (五)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和竣工验收资料。

  (六)质押变更情况说明(若有)。

  (七)其它需要的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贷)款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贷款人)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借(贷)款合同应明确资金数额和用途,质押合同应明确质押的权利、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收费权质押估算份额。

  批复的收费主体是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且收费主体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质押合同中的出质人名称不一致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须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出质人、借款人与交通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及收费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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