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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9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收费权质押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渝交委计〔2009〕3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高发司,高投公司,有关市管收费公路业主: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制度,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2008〕222号),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变更为备案管理。我委根据市政府令的要求,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 》(渝交委计〔2005〕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重新通知如下,原渝交委计〔2005〕131号作废。

  一、公路收费权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收费公路的规定,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建成通车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公路渡口,下同),允许在规定期限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根据渝府令〔2008〕222号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备案为事后告知性备案。

  二、公路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收费权作担保,向国内银行贷款用于公路建设的一种担保方式。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以出质的公路收费权作为借款人清偿借款的担保,国内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公路建设项目贷款。

  借款人,是指与国内银行签定借款合同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贷款人,是指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提供公路建设项目贷款的国内银行。

  出质人,是指以其取得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公路项目法人。

  质权人,是指为建设公路项目提供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国内银行。质权人与贷款人原则上应为同一法人。

  三、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相应的公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质押贷款总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国家对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最高比例的限制。

  四、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依法批准的收费期限,已经出质的公路收费权不得重复出质。出质人的名称应与批准的收费主体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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