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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湘保监发[2009]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湘保监发[2009]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保监发〔2009〕7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在湘法人或省级分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湘保监发〔2009〕42号文件(以下简称42号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切实强化42号文件的执行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协议执行效力
  2009年7月1日前省级保险公司与省级银行签订的符合42号文件要求的代理协议,可以继续执行,有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上述协议继续代理保险业务。2009年7月1日开始,银保双方不得按照省级以下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算代理手续费。
  二、关于手续费结算标准
  42号文件下发后,省级保险公司与省级银行根据42号文件要求重新签订了代理协议的,银保双方按照重新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结算手续费。省级保险公司与省级银行没有重新签订代理协议的,银保双方按照现行省对省协议约定的标准结算手续费;现行省对省协议没有约定手续费标准的,2009年7月1日至新的代理协议签订前开办的业务的手续费标准,可以在新的代理协议签订后由银保双方在新的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内协商确定。
  三、关于手续费结算对象
  银行代理手续费只能由省级保险公司统一转账支付,其他任何保险分支机构不得支付银行代理手续费。
  银行代理手续费原则上支付至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支行。经银保双方协商,可以支付至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市州分支机构或者省级分行。
  四、关于业务培训
  保险公司与银行应加强业务培训合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银保双方应本着需要、专业、合理的原则开展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和相应台账,列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对象及人数,不得虚列会议培训费用套取资金,不得将会议培训费用用于业务激励。
  五、关于费用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独立、客观、全面、准确核算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将其他销售渠道费用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及管理费”应当经过银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银代机构负责人的审核据实列支,不得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六、关于专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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