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保监办发〔2009〕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将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认真部署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专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专柜应挂牌且配备有专人负责。各公司在“银保通”系统中应增加对投资连结保险新单趸交不低于3万元的自动核保功能。
三、在农村地区开展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到我局备案,拟开展投资连结保险销售工作的机构应事前向我局备案;
四、开展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公司应建立包含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进行分析的风险测评制度,并将测评制度于3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客户签字的风险评估意见书应作为承保要件装订在承保档案中。
五、各公司应加强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的授予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包含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专柜销售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书,且拥有1年以上的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各公司应做好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工作。投资连结保险相关培训材料应在新产品销售前上报我局备案,目前在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培训材料应于3月1日前上报我局备案;
七、各公司应严格遵照《通知》要求,于2009年3月1日前完成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对各销售渠道投资连结保险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