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调整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保监发〔2009〕15号)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监会《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1号)的有关要求,现对辖内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费的收缴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缴纳办法
缴款单位凭借银行收款进帐单到保监局开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缴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