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保监中〔2009〕1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强化保险营销员从业行为管理,我局决定在全疆开展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新疆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保监发〔2008〕76号)要求,在已完成营销员展业资格申请信息首次录入工作的基础上,安排部署各级机构根据所辖保险营销员增减变动,及时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展业申请登记和注销操作。各公司应及时开展系统操作培训,指导所属机构在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在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打印发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上报工作完成情况。
二、新疆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员展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适时开展系统操作培训,指导各地协会根据系统角色分工,及时审批保险机构提交的展业登记、注销申请,并督促各保险机构按期完成展业证征订、打印和发放工作。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要依照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安排部署,充分利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组织当地保险机构推进营销员流动管理和诚信记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