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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巡查内容

  (一)企业场所、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条件,生产设备设施、工具、容器的清洁卫生,储运设备的清洁卫生,从业人员的资格与着装是否符合要求;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有无交叉污染;各种防护措施及防护效果。

  (二)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企业对所购进的原辅材料是否进行了检验或采购验证。

  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主要是指: 1 、不得使用工业原料生产食品,如工业盐、吊白块等; 2 、不得使用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原料生产食品; 3 、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生产食品;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5 、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食品; 6 、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不得使用的原辅材料。

  (三)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添加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物质。所用的食品添加物质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必须属于同一个使用范围。同时,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还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除《既是食品又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生部公告允许添加的物品可用于食品加工外,其他药品不得添加到食品中。严禁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

  (四)企业的检验室是否处于运行状态,检验设备、仪器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过程中对过程产品是否进行了有效控制,关键控制工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效控制,产品出厂是否检验合格。各种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五)重点检查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净含量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有: 1 、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储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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