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质监监发[2007]79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工作,区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
安全工作的决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区质监部门的巡查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日常监管,节约行政成本,减少重复检查,提高巡查工作的有效性,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和检验条件,根据《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已依法办理证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巡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所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巡查区域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巡查区域是指本部门所辖的行政区域。
二、巡查人员
日常巡查工作由各旗、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巡查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
三、巡查原则
巡查工作应当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记录企业检查现场实际状况,不得夸大事实,也不得隐瞒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