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我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
(内质监质发[2009]33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国质检监〔2007〕127号)的要求,我区2009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设置规划已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现将我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是一项行政许可,各盟市质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检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国家质检总局第87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对安检机构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未列入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安检机构;安检机构未取得资格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我区2009年度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是在我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五年设置规划》(内质监质发〔2009〕109号)(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五年设置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盟市的情况确定的。请各盟市质监局对明 年本地区安检机构设置情况,依据安检机构五年设置规划,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方案表》(附件1)于9月10日之前提出2010规划意见,报自治区质监局质量处。
二、目前有些盟市在安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前,不同投资者已建设了机动车安检线。为了利用好这些资源,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本次资格许可各盟市质监局在与公安交警部门沟通协调后,符合2009年安检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尽快通知已建安检线的机构提出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申请。今后凡未提前提出建设安检线申请,擅自建设的,一律不予受理资格许可申请。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附件2)公布在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