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环通[2009]21号)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各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
根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为切实做好我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贵州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一,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2009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在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分期分阶段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地)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及辖区内各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开展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二、各市(州、地)环保局应在2009年3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实施方案、分管试点工作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辖区内试点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附件二)报送我局,并于每季度结束前报送本季度试点工作简报,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试点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建议。
三、各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与2009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及企业环境监督员名单上报我局。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可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gzhjbh.gov.cn)上查询本通知及附件的电子版。
特此通知
联系人:蔡承德
联系电话:0851-5565499(兼传真) 13885068286
电子邮箱:jczdcchd@126.com
附件:1.《贵州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
3.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一:
贵州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全面提高企业的自主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机制及环境行为,加强企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建设,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根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以增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的工作目标要求,按照“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守法与强化执法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我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环境保护部《通知》要求,力争到2010年全省列入国控的所有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同时,在部分有条件的省控或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开展试点,通过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推动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作为推进企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促进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推进污染减排等工作的顺利实现,从根本上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从制度上减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提高我省的整体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