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企业环境监督员登记管理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情况季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境监察支队:
按照
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9号)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09]21号)要求,省环保局决定于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在我省85家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分期分批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现就进行企业环境监督员登记管理和试点工作情况季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企业须进行环境监督员登记管理,填报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表(附件一)。各市(州、地)环境监察支队须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的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表收齐汇总后报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企业进行企业环境监督员登记管理后,其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发生变化的(人员增加或人员变更等),应及时填报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表和黔环通[2009]21号文件中的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报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
三、今后凡企业选派人员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在3个月内按上述要求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材料上报市(州、地)及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
四、企业须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本企业实施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填报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季报表(试行,附件二)报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
请各市(州、地)环境监察支队及时将本通知精神转发到各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各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并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及其附件电子版请在贵州省环境保护网站(www.gzhjbh.gov.cn)下载专区、通知文件或环境监察专栏中查看下载。
联系人:蔡承德
联系电话:0851--5565499(兼传真) 1388506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