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9〕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2009年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165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外,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必须是纳入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担保机构。
二、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化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三、申报数量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每个地级以上市限报1项。
(二)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广州、佛山、东莞3市限报5项,其他市限报2项。
四、申报资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上报文件(含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除按165号文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申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必须提供备案证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并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中导出。
(四)纸质申报材料。
1.按165号文附件一(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式1份。
2.按165号文附件三(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要求)报送的材料一式5份。
五、申报时间
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项目申报中的问题,并于9月5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