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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煤建监字〔2009〕222号)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相关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新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以下均简称煤炭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其建设质量,依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煤保大电煤矿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黔府办〔2008〕5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

  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小煤矿为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有关资料,在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未经备案的煤炭建设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上述备案资料中,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民营45万吨/年及以上能力煤矿开工备案的必备资料。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煤矿,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 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省煤炭管理局备案;民营45万吨/年及以上能力的煤矿,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省煤炭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备案回执同时下发煤矿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列入省规划重点建设的民营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煤矿,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省煤炭管理局备案。

  民营30万吨/年及以下能力的小煤矿,经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所在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备案回执同时上报省煤炭管理局和下发煤矿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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