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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的通知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的通知
(黔煤电传〔2009〕12号)


各市、州、地煤炭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省属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矿长资格证的日常监管,根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黔煤人字〔2005〕26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

  1、自查范围: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合法煤矿进行检查;省监狱管理局对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各省属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进行检查。

  2、自查内容:合法煤矿矿长持证情况,其中包括:矿长的自然情况、矿长资格证书年审及复训延续有效期情况、违法违章记录。

  3、自查时间:2009年4月25日至7月25日。

  4、自查报告:自查结束后,各市、州、地煤炭局汇总辖区内《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见附件),省监狱管理局汇总下属煤矿企业,各省属煤炭企业、省属国有控股煤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矿企业汇总下属矿井,并附书面报告和Excel电子文档于2009年7月30日前报送省煤管局人教处。

  二、抽查

  省煤管局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自查情况,结合煤矿矿长资格证年审、复训情况,抽查部份地区和煤矿企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加强贵州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及时通知下级部门或下属煤矿企业准备相关资料,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对每一个合法矿井进行检查,并在《贵州省煤矿矿长持证情况检查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对合法矿井无持证矿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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