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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较好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明年内发布相关的考核指标供参考。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企事业单位
  选择的试点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其主要领导要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选择的办法是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推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确认。
  (二)试点工作的部署
  2005年10月20日启动推荐程序,2006年1月确定试点名单,2006年5月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6年1月25日以前将所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被推荐作为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填写《第三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推荐表》,并将此表于2005年12月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试点工作为期三年。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信息收集利用、知识产权工作者人员培训、知识产权工作政策指导、专利战略研究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组织一定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交流会,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直接参与、指导所在地区的试点企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

  附件2
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为指导试点企事业单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指南以供参考。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总则、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工作的考核、附则。
  (一)总则
  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专利工作的目的与任务;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专利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专利制度的运用;专利产权的管理;专利奖惩。
  (三)专利工作的考核
  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的制定与实施。
  (四)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实施日期。

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本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 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施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本单位专利工作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制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2.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4.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5.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6.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
  7.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
  8.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事务;
  9.实施专利奖惩;
  10.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八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九条 本单位在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
  第十条 本单位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立项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其中包括失效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单位在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避免重复研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决策前,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引进方案;特别在引进技术、设备中含有专利的,应先由专利工作部核实其专利法律状态,提出有关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十三条 本单位在进行产品销售和出口贸易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明确该产品在销售地和出口地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合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由专利工作部对拟合作的项目进行综合分析,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资、合作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当被控侵犯专利权时,应由专利工作部利用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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